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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旅游消费案例分析:导游推荐自费项目生纠纷

http://www.5iucn.com/  新闻来源: 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 2009/3/16 9:09:00

本报讯(记者宗苗淼)昨日是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石家庄市旅游局发布3例旅游消费案例,提示游客应当合理合法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如遇到旅游质量问题,可向石家庄旅游质量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311-86061719、86061715。

■案例1

意外事故——导游推荐危险项目 游客马上摔下骨折

事件:2008年7月份,游客李先生参加石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到坝上草原的旅游。在游览的最后一天下午,旅社导游推荐游客参加骑马活动。游客李先生坐骑突然受惊,游客从马背摔下,手臂骨折。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联系医院对游客抢救,但李先生认为两方应承担医疗费用,在两方推诿的情况下,李先生投诉到石市旅游质监所,要求景区人士及导游赔偿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结果:旅游质监所人士认为,暂扣带团导游的导游证,要求其承担李先生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餐费1785元,精神损失费不予受理;景区赔偿游客5000元。

提醒:石家庄旅游局质监所所长邢文海说,首先,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应擅自给游客推荐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项目,游客决意参加,也要视情况提醒游客注意。其次,游客对景区内有危险的旅游项目要有选择地参加。另外,发生事故需要赔偿的,导游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案例2

低价团费——没有出境资质旅行社“倒团”

事件:2009年1月,市民杨某等2人参加我市甲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按照合同,每人支付团款300元。杨某到港澳后,发现组团社为另外一家乙旅行社,杨某等人认为,甲旅行社根本无能力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却以乙旅行社欺骗游客组织游客到国外。另外还去了十来个购物点,个别购物点不买东西不让出来,杨某认为这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并支付违约金。

结果:对于“倒团”问题,是目前旅行社经常采取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是保护的。本案中,甲旅行社称自己将转团事情告诉了游客,并有书面签字,甲旅行社不负转团带来的责任。对于购物问题,旅行社已就行程安排中安排的购物点作了明示,刘某等旅游者没有提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因此,刘某等旅游者不能对此提出赔偿要求。

提醒:邢文海说,出境游一定要找资质齐全、信誉好的旅行社。游客也不能只图便宜。游客出游时也一定要慎重选择低价团。

■案例3

不可抗力——大雾延迟登机,致游客经济损失

事件:2009年2月,某单位一行20余人参加石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当日早上从石家庄乘汽车到郑州,再乘到海口的飞机。但高速公路由于大雾封闭,改走国道后没有赶上飞机,只得改签次日航班。此时,该单位负责人按照旅行社方建议重签合同,顺利完成了旅游活动。返程后,该单位负责人要求旅行社承担出发前在郑州的食宿费用,旅行社以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后游客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结果:旅游质监所人士认为,由于旅行社没有按照协议中规定让游客乘上的当日飞机,致使双方约定的旅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大雾引起的,旅行社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提醒:邢文海说,旅行社如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和理由,以便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因非旅行社的原因无法成行时,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安排旅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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