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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遭遇侵权纠纷 我到底该怎么办?
外出旅游遭遇侵权是每位游客都不愿遇到的事,不过有的时候却事与愿违,在“3·15”即将来临之际,本报记者汇总读者随团外出旅游的遭遇,通过案例为您解答旅途中可能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不过游客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不要维权过度。
困惑之强制小费
案例回放:长春市民冯先生去年“五一”和妻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新马泰11日游。一路上开开心心,没想到在回国的前一天晚上,国内领队到房间索要泰国导游的小费,每人每天20元人民币,冯先生不想花这笔不明不白的冤枉钱,但领队暗示同一团队的其他人都已付了小费,就差他们两个人的了。出门在外,谁也不想被这种事破坏了心情,冯先生便不情愿地交了160元钱。回国后,冯先生向相关部门咨询此事,被告知,小费是游客自愿支付,与旅行社无关。
专家指点:国人一般没有支付小费的习惯,但在国外,如果对服务感到满意,就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小费,但前提是顾客必须心甘情愿支付。因此国内的旅行社一般会在出境游的合同上写明小费的标准,游客出行前也要问清楚相关事宜,否则到境外就容易与旅行社出现分歧,如果不满意服务也应该在当地解决,尽可能不把问题带回来,支付后再回来投诉就没有意义了。
备用法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六款: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两倍。
困惑之标准缩水
案例回放:韩小姐去年“十一”期间和朋友报名参加了旅行社华东五市+黄山的双飞8日游,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住宿条件为三星标准,可到了黄山脚下,三星标准的酒店却变成了类似于民宅的小二层。导游解释说,风景区的酒店标准相对来说要低一些,韩小姐一行要求旅行社马上更换三星标准酒店,可黄金周期间,换这样的酒店简直比登天还难,没办法也只能凑合了。
同时,在“十一”期间报名参加云南昆明、丽江等地双飞7日游的齐先生也遇到了与韩小姐类似的问题,但不同的是,住宿条件虽然如合同上所写明的是三星标准,可酒店却坐落在几乎没有人烟的郊区,每天往返最近的景点至少需要近4个小时,晚睡早起的几天让齐先生感觉疲惫不堪。
专家指点:随旅行社外出旅行,如果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冷静处理问题,不要因为自身的原因使得损失扩大。因为游客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不要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损失,否则过度维权,有可能由“有理”变为“没理”。正确的做法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听从导游的安排,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回来后到相关部门投诉、索赔。
备用法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困惑之强制消费
案例回放:钟女士在2008年8月带着放暑假的儿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新马泰线路的团队,可回来时却惹了一肚子气。因为到泰国的第一天晚上,当地导游便说要带大家观看人妖表演这一行程中没有的节目,并要大家每人交纳200元以购买门票。钟女士以不感兴趣和儿子年龄较小不宜观看此类演出为由拒绝交钱,便遭到了领队和导游的冷嘲热讽,并暗示如果不交钱,在以后的几天行程中有可能被甩团,无奈之下,钟女士只能委屈地交了门票费。
专家指点:强制消费的情况一般出现在低价团中,游客在签订合同时以为占了便宜,孰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差价一般都会在旅游地的强制消费中找回来。防止强制消费的困扰,最好拒绝低价游的陷阱,做到货比三家,价格过低的线路强制消费的可能性要大些。一旦被要求强制消费,可以拒绝,如果导游、领队以甩团相威胁,可直接向当地或旅行社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投诉,同时注意保留强制消费的相关证明。
备用法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一款: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第二款: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本报记者聂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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