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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旦加班3天最低拿308元
2009年元旦在即,许多三天假期内被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又开始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一些读者问,到了元旦就是2009年了,目前计算加班费时使用的月计薪天数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否依然适用?对此,劳动部门给予肯定的回复。
元旦放假三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据劳动部门介绍,用人单位在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日(与4日对调)、3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在这2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怎么确定呢?劳动部门介绍,单位与员工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基数。签署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再除以月计薪天数就是员工的日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乘以3倍或者2倍即为加班者应得的加班费。举个例子,如果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为计算基础,除去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标准约为44.14元。若在1日加班,加班费为132.42元;若在2日、3日加班,企业没有安排补假的,每日加班费为88.28元。如果三天都加班,且没有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总计308.98元。
若按小时计工资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去8小时,即为每小时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乘以实际工作时间,再按规定乘以3倍或者2倍标准,即为应得的加班工资。
此外,目前计算加班费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公布施行;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劳动部门表示,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这些数据都一直有效,也就是说,2009年元旦加班费计算,这些数据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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