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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酒店车摔伤致残 一游客状告旅行社索赔
旅游原本是件开心的事,然而合肥市民李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去海南旅游竟意外摔伤,最终致残。由于对旅行社及酒店的态度及赔偿金额不满,李某将这家旅行社及海南陵水县某度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十万余元。
起因:乘车意外摔伤
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12月31日,他和单位同事等五人参加合肥市一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前往海南旅游。2006年1月3日晚上,行程安排住在三亚市,而旅行社却擅自将他们安排到陵水县的某度假酒店。晚上7时多,他和两位朋友乘坐酒店礼宾车准备下车时,自己还未站稳,车子突然启动,致使他从车上当场摔下并昏迷。经陵水县人民医院诊断,他头部有轻微脑震荡,右股骨骨折。后李某回到合肥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认为,两被告未尽到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侵犯了他的人身权益,同时还一直拖欠他在合肥住院的部分医疗费用,理应赔偿。
焦点:赔偿金额
庭审时,旅行社及酒店对李某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意外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酒店方表示,司机当时在听到有乘客喊“开车”后才启动车辆,李某的受伤不是酒店直接造成的。李某摔伤后,他们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3万元作为后续医疗费,并没有推卸责任。其次,陵水县医院在李某的出院证明上写明其“病情已好转”,而李某最后致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酒店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此,李某表示,除了3万元外,他在合肥期间自费治疗花了8000多元。至于他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酒店方均表示不能认可。
盲点:旅游意外险
酒店方代理人还提出,李某的索赔对象应该是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购买了旅游意外险。然而,当主审法官问到原、被告对意外保险的范围及赔偿规定是否了解时,三方竟都表示不知情。李某还表示,他们的确购买了意外险,但一直没有拿到保单,因此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庭审后,原、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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