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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晓波:“旅游贿赂”白衣天使,岂能罚10万元了事
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被曝为扩大放射用医疗软件及耗材的销量,维系与医院医生的良好关系,以考察学习的名义组织医生旅游来贿赂医生。据悉,专门成立一家公司,并通过旅游方式进行商业贿赂在武汉市还是首次。目前,“国杏公司”已被工商局罚款10万元。(6月6日《武汉晚报》)
医药公司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猫腻,老生常谈。成立公司专门组织医务人员旅游,有点新鲜,但终究还是换汤不换药。该新闻最大的看点并不在此,而是在事件的处理上,司法部门成了看客,工商部门唱独角戏,这很有些避重就轻,令人费解。
笔者查了一下《刑法》、《反不正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其中,《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组织医务人员免费旅游,属于间接给予财物行为,划为商业行贿罪,毫不为过。
既然属于违法犯罪,司法部门理应及时介入,以法论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值得一提的是,商业贿赂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有行贿方,就有受贿方。国杏公司先后组织湖北和湖南两地的36名医生外出吃喝、旅游。那这36名医生姓甚名啥,该公司肯定心知肚明。司法部门完全可以顺藤摸瓜,将36名医生绳之以法。
而工商部门罚款10万元,主要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这一条规定。或许在工薪阶层眼中,10万元不是个小数字,但是新闻中说得很清楚,该公司服务的上线,是上海一家上市的医疗软件公司。10万元,毛毛雨了。
或许有人会说,笔者观点颇为偏激,在举国司法体制实施平和司法的语境下,无论是对国杏公司,还是36名医生,仅仅因为旅游就以犯罪论处,很有些欲加之罪的意味。对于此种想法的公众,或许还是没有切身体会到“病不起”的沉重和尴尬。多少年来,医院以药养医的沉疴弊端,积重难返,最终为之埋单和痛苦的还是广大公众。前不久,重庆农妇菜刀剖腹,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假如对一些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事件,以司法部门的刑罚为主,行政部门的经济处罚为辅,相信会起到较大的警醒和威慑作用。鉴于此,武汉旅游贿赂事件,司法部门不能视而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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